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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在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及诉讼中,应审查“四规划一计划”,具体为:

1、发展改革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城乡规划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3、国土资源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旧城改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征收的,需要审查是否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经同级人大审议通过。

【龚震亚律师,联系电话18301725408,上海市专职律师,前任法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省级诗词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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