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震亚律师,上海市专职律师,省级诗词协会会员。业务领域主要涉及行政诉讼。执业证号13101201410776159。联系电话18301725408。曾任职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调研室主任及行政庭庭长,司法考试后离职。在法院期间曾办理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上千件。个人文字作品曾被《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报刊网站刊登。
法院在审理诉行政机关撤销授益性行政行为案件时,原则上应适用原行政行为作出时有效的法律规定。但该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如原行政行为符合新的法律关于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规定,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应当适用新的法律的规定,对行政机关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撤销原行政行为的,不应予以支持。(杨永清、汪国献、李涛)
案例:(2017)最高法行申3768号
(龚震亚律师,上海专职律师,电话18301725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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