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行政诉讼法律服务 官方Logo 民告官、行政纠纷、行政复议法律维权专业平台“白色徽章"/诚信天下,合作共赢!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是有一定的“内部性”,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关系,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这并不意味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此难以寻求司法救济,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完全可以直接针对下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相比之下,这种救济途径反而更为便捷和直接。

       案件:(2018)最高法行申494号

      (龚震亚律师 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赣ICP备2022002207号-1 上海行政诉讼龚震亚律师,行政诉讼律师,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民告官,行政纠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法律师,行政案件代理赣公网安备36020302000089号

网站地图

© 2015上海龚震亚律师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