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震亚律师,上海市专职律师,省级诗词协会会员。业务领域主要涉及行政诉讼。执业证号13101201410776159。联系电话18301725408。曾任职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调研室主任及行政庭庭长,司法考试后离职。在法院期间曾办理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上千件。个人文字作品曾被《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报刊网站刊登。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是有一定的“内部性”,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关系,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这并不意味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此难以寻求司法救济,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完全可以直接针对下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相比之下,这种救济途径反而更为便捷和直接。
案件:(2018)最高法行申494号
(龚震亚律师,上海专职律师,电话18301725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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