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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更新作为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在各地实践中已展开,但伴随而来的是其与房屋征收的边界模糊、主体混乱、争议解决机制缺失等问题。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法规规范,实践中二者常被混淆,既影响城市更新的有序推进,也可能损害公民合法权益。因此,亟需从法律层面厘清核心问题,为城市更新实践提供清晰指引。

       问题一:城市更新主体的模糊是实践中诸多争议的源头。

       当前,部分项目中政府、开发商、业主委员会等主体权责交叉,甚至出现 “开发商主导更新、政府背书” 的错位现象,导致公益属性被弱化、商业利益过度渗透。

       从法治视角看,城市更新的主体应体现 “多元参与、政府主导” 的特点。政府的核心职责是规划引领、政策制定、监督管理和公共利益保障,而非直接参与商业运作;开发商可作为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但需在政府监管下遵循公平原则,与业主协商补偿方案;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则是权利主体,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异议权。法律需明确界定各方主体的权责边界:政府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为商业项目 “站台”,开发商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强迫业主签约,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唯有主体权责清晰,才能避免 “谁都能管、谁都不管” 的混乱局面。

       问题二:城市更新与房屋征收的混淆,

       根源在于对二者本质差异的忽视。城市更新的核心是 “自愿协商”,基于市场机制和权利人合意,通过修缮、改建、功能置换等方式实现区域升级,其适用前提是权利人的同意,补偿标准、实施方式具有灵活性;房屋征收则是 “法定强制”,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通过法定程序强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行政行为,其适用有严格的公共利益要件和程序约束,补偿标准需依法确定。

       实践中,部分地方将城市更新异化为 “变相征收”,以 “多数人同意” 为由强迫少数人搬迁,甚至将商业开发包装为 “城市更新” 规避征收的法定程序。对此,法律需明确:城市更新不得突破 “自愿” 底线,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强制;房屋征收只能严格限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列举的公共利益范围内(如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旧城区改建需符合法定条件),二者不得相互替代或模糊转化。

       问题三:以“多数人同意”压制“少数人异议”

       “多数人同意、少数人异议” 是城市更新中的常见困境,也是实践中最易引发矛盾的环节。当前,部分项目以 “民主表决”“集体利益” 为由压制少数人意见,甚至采取断水断电、暴力逼迁等非法手段,严重侵犯个体权益。

       解决这一问题,需构建 “协商优先、程序保障、司法终局” 的机制。首先,应强化协商的实质性,要求更新主体针对少数人异议的合理诉求(如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进行专项沟通,可引入第三方评估、调解机构促成共识;其次,完善程序正义,确保业主大会表决程序合法、信息公开透明,少数人有权对表决程序提出异议并要求纠正;最后,明确司法救济途径,若少数人认为自身权益受损,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如请求撤销业主委员会决定)或行政诉讼(如起诉政府行政行为违法),法院应通过司法审查平衡多数人利益与个体权利,防止 “多数人暴政”。

       问题四:扩大解释“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的界定是城市更新与房屋征收转化的核心标尺,也是实践中最易被突破的环节。部分地方为推进项目,将 “提升区域房价”“促进商业开发” 等群体利益或商业利益扩大解释为 “公共利益”,进而启动征收程序,严重背离了公共利益的法定性和公益性。

       规范公共利益的界定,需从三方面入手:一是明确公共利益的法定范围,以上位法列举的情形为基础,地方立法细化时不得超出上位法框架,禁止将商业开发纳入公共利益范畴;二是建立公共利益论证机制,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征收的,需由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公共利益评估,并公开论证过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强化司法审查,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严格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要件,对扩大解释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不予支持,守住法治底线。

       城市更新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清晰的法治框架。唯有通过立法明确主体权责、划清与征收的界限、规范少数人异议处理机制、严格公共利益界定,才能破解实践中的混淆与乱象,实现城市发展与公民权益保护的平衡。这既是法治精神的体现,也是城市更新可持续推进的根本保障。(龚震亚律师 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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