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震亚律师,上海市专职律师,省级诗词协会会员。业务领域主要涉及行政诉讼。执业证号13101201410776159。联系电话18301725408。曾任职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调研室主任及行政庭庭长,司法考试后离职。在法院期间曾办理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上千件。个人文字作品曾被《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报刊网站刊登。
联系电话18301725408
《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于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但相关法律对于已经发现或者已经立案调查的违法行为,是否可以无限制地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行政机关无任何理由,超过法定的追究时限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损害了追究时效制度所维护的社会秩序的安定性,属于滥用职权。
【龚震亚律师,上海专职律师,前任法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省级诗词协会会员】
赣ICP备2022002207号-1 赣公网安备36020302000089号
© 2023上海龚震亚律师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