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行政诉讼法律服务 官方Logo 民告官、行政纠纷、行政复议法律维权专业平台“白色徽章"/诚信天下,合作共赢!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根据这一规定,下级政府在建设用地审批过程中,所审批的面积可以低于用地指标,但不能超越用地指标。农用地转用指标具有年度性,只能供该年度当年使用,如果年度农用地转用指标由于没有使用或政府自身原因导致无法使用的,只能按作废处理,而不能转移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以此来分阶段控制和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农用地转用指标的年度性特点就决定了当年指标当年使用、当年有效。

       (龚震亚律师 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赣ICP备2022002207号-1 上海行政诉讼龚震亚律师,行政诉讼律师,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民告官,行政纠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法律师,行政案件代理赣公网安备36020302000089号

网站地图

© 2015上海龚震亚律师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