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行政诉讼法律服务 官方Logo 民告官、行政纠纷、行政复议法律维权专业平台“白色徽章"/诚信天下,合作共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上述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龚震亚律师 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赣ICP备2022002207号-1 上海行政诉讼龚震亚律师,行政诉讼律师,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民告官,行政纠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法律师,行政案件代理赣公网安备36020302000089号

网站地图

© 2015上海龚震亚律师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