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震亚律师,上海市专职律师,省级诗词协会会员。业务领域主要涉及行政诉讼。执业证号13101201410776159。联系电话18301725408。曾任职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调研室主任及行政庭庭长,司法考试后离职。在法院期间曾办理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上千件。个人文字作品曾被《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报刊网站刊登。
依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无证据或依据证明具有相应权限的情况下,其代替职能部门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系适用法律错误且超越法定职权,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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