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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无证据或依据证明具有相应权限的情况下,其代替职能部门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系适用法律错误且超越法定职权,依法应予撤销。(龚震亚律师 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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