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震亚律师,上海市专职律师,省级诗词协会会员。业务领域主要涉及行政诉讼。执业证号13101201410776159。联系电话18301725408。曾任职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调研室主任及行政庭庭长,司法考试后离职。在法院期间曾办理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上千件。个人文字作品曾被《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报刊网站刊登。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申请公开的过程性信息或者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决定不予公开,但应当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对该条款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的理解,应当理解为“当事人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途径获取信息”,不应理解为“只能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予以公开,但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申请公开”。
赣ICP备2022002207号-1 赣公网安备36020302000089号
© 2023上海龚震亚律师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