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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证房是指尚未依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此类房产虽然没有取得房屋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房屋权属证书(俗称房产证、房本),但实际上一直由房主占有或使用着,能够确定房主是谁,而且其中还有相当一部分的无证房的规划、施工等手续齐全,竣工验收合格,是合法建筑,只是没有去办理产权登记领取房产证或土地证而已。

       无主房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经过申请、公告和判决程序。经此特别程序,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该房产无主,无主财产依法应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可见,在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房产为无主财产之前,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认定无主房。

       虽然,《房屋登记管理办法》(〔2008〕年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对此,《物权法》第十七条也有类似规定。但如前所述,没有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未经法定程序,不能按无主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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