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震亚律师,上海市专职律师,省级诗词协会会员。业务领域主要涉及行政诉讼。执业证号13101201410776159。联系电话18301725408。曾任职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调研室主任及行政庭庭长,司法考试后离职。在法院期间曾办理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上千件。个人文字作品曾被《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报刊网站刊登。

诚信天下,合作共赢!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哺乳时间。哺乳期女职工在工作期间返家哺乳,哺乳结束后返回单位工作,其往返途中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在此过程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龚震亚律师 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