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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劳动权益保护领域,哺乳期女职工的相关权益保障一直是重要议题。“上海欧帛服饰有限公司诉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案”为哺乳期女职工工伤认定提供了典型范例,明确了重要裁判要旨: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在每日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哺乳时间,哺乳期内女职工上班期间返家哺乳、哺乳结束后返回单位工作,往返途中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上下班途中”,在此过程中因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该案中,女职工周某在哺乳期内,于工作时间回家哺乳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江宁区人社局认定其为工伤,而欧帛公司对此不服,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每日1小时哺乳时间,周某在公司未与其沟通明确哺乳时间的情形下,合理选择时间回家哺乳,其路线是工作地点到家庭的合理路线,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中“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这一案件具有重要意义。从法律层面看,它明确了哺乳时间的法律属性,即哺乳时间是法律赋予哺乳期女职工的法定权利,属于劳动时间的组成部分。同时,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解释范围,将哺乳期女职工因哺乳往返途中纳入其中,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的合理延伸解读,体现了法律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

       从实践角度而言,该案强化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若主张员工不构成工伤,需证明其已履行相关义务,如证明规章制度已公示告知、已与员工协商安排哺乳时间等,否则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这促使用人单位更加重视哺乳期女职工权益保护,规范自身用工行为。

       此外,本案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清晰指引。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哺乳期女职工在哺乳往返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只要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等条件,就应依法认定为工伤。这有助于保障哺乳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其在遭遇交通事故伤害后能获得相应赔偿,维持生活稳定,也有利于营造关爱女职工的社会氛围和法治环境。

       总之,“上海欧帛服饰有限公司诉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案”的裁判要旨,是法律对女职工特殊保护原则在工伤认定领域的具体体现,对于完善劳动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推动用人单位依法用工、保障哺乳期女职工合法权益具有深远意义。
       (龚震亚律师 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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