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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在没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其行为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违法性显而易见,行政相对人基于一般法律常识即能作出判断。面对上述可能严重侵犯合法权益的明显违法行为,相对人阻止违法强制拆除的行为,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私力救济行为,不构成扰乱单位秩序。(龚震亚律师 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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