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震亚律师,上海市专职律师,省级诗词协会会员。业务领域主要涉及行政诉讼。执业证号13101201410776159。联系电话18301725408。曾任职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调研室主任及行政庭庭长,司法考试后离职。在法院期间曾办理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上千件。个人文字作品曾被《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报刊网站刊登。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在没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其行为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违法性显而易见,行政相对人基于一般法律常识即能作出判断。面对上述可能严重侵犯合法权益的明显违法行为,相对人阻止违法强制拆除的行为,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私力救济行为,不构成扰乱单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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