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震亚律师,上海市专职律师,省级诗词协会会员。业务领域主要涉及行政诉讼。执业证号13101201410776159。联系电话18301725408。曾任职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调研室主任及行政庭庭长,司法考试后离职。在法院期间曾办理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上千件。个人文字作品曾被《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报刊网站刊登。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该条所称的两年处罚时效,是对行政机关追究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实施行政处罚的追诉时间限制。因当事人采取欺骗的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依据《行政许可法》作出的撤销决定,是一种行政纠错行为,并非行政处罚,自然也不存在处罚时效和“一事不再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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