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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该条所称的两年处罚时效,是对行政机关追究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实施行政处罚的追诉时间限制。因当事人采取欺骗的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依据《行政许可法》作出的撤销决定,是一种行政纠错行为,并非行政处罚,自然也不存在处罚时效和“一事不再罚”问题。(龚震亚律师 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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