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震亚律师,上海市专职律师,省级诗词协会会员。业务领域主要涉及行政诉讼。执业证号13101201410776159。联系电话18301725408。曾任职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调研室主任及行政庭庭长,司法考试后离职。在法院期间曾办理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上千件。个人文字作品曾被《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报刊网站刊登。
宅基地使用权人持有的证件可以证明其曾在被拆迁宅基地上拥有房屋并实际居住过,在房屋拆迁之前宅基地没有记载转让、变更、赠与或者被相关部门收回的登记。当事人在涉诉宅基地上翻建房屋并连续居住占用多年,但其没有宅基地拥有合法使用权的证据,没有办理过土地使用权证或房产所有证,宅基地不因其连续占有使用而当然具有法律承认的使用权,除非当事人提供出足以推翻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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