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行政诉讼法律服务 官方Logo 民告官、行政纠纷、行政复议法律维权专业平台“白色徽章"/诚信天下,合作共赢!

        宅基地使用权人持有的证件可以证明其曾在被拆迁宅基地上拥有房屋并实际居住过,在房屋拆迁之前宅基地没有记载转让、变更、赠与或者被相关部门收回的登记。当事人在涉诉宅基地上翻建房屋并连续居住占用多年,但其没有宅基地拥有合法使用权的证据,没有办理过土地使用权证或房产所有证,宅基地不因其连续占有使用而当然具有法律承认的使用权,除非当事人提供出足以推翻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有力证据。(龚震亚律师 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赣ICP备2022002207号-1 上海行政诉讼龚震亚律师,行政诉讼律师,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民告官,行政纠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法律师,行政案件代理赣公网安备36020302000089号

网站地图

© 2015上海龚震亚律师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