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震亚律师,上海市专职律师,省级诗词协会会员。业务领域主要涉及行政诉讼。执业证号13101201410776159。联系电话18301725408。曾任职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调研室主任及行政庭庭长,司法考试后离职。在法院期间曾办理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上千件。个人文字作品曾被《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报刊网站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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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要作为行政机关通过会议形式决议某一事项的书面载体,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会议所决议的事项一般另行通过行政决定、行政处理等形式公布。对会议决议的事项不服,可以通过对行政决定、行政处理等提起复议或诉讼解决。但在特殊的情况下,会议纪要可以成为被诉行政行为,判断标准是该会议纪要是否对外发生了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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