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法院对起诉不予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无疑会堵塞当事人的救济渠道。对此,法律已明确相应解决路径,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符合条件的,应作出不予立案裁定,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若法院既不立案也不作出裁定,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例如,在某起行政征收案件中,当事人向基层法院提交起诉状后,法院既未立案也未出具不予立案裁定。当事人遂向上一级法院提起诉讼,上级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起诉条件,直接裁定由原基层法院立案审理,有效解决了 “立案无门” 的困境。
这一机制既强化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立案工作的监督,也确保当事人的起诉权不因基层法院的消极行为而落空,是保障行政诉讼程序启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设计。(龚震亚律师 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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