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征收引发的行政纠纷中,村民小组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之一,其提起行政诉讼的程序合法性一直是实践中的焦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5424号案例对此作出了明确指引,其核心要旨可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得出清晰结论。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上述案例的要旨进一步明确:当村民小组认为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欲以此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时,因该事项涉及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其他财产的权益,属于集体财产经营管理范畴,应当严格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先由村民小组会议依法讨论决定,且必须以村民小组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这一裁判要旨既强化了村民小组集体事务的民主决策程序,也为村民小组在土地征收纠纷中依法维权划定了合法路径,确保集体诉讼行为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充分体现村民小组的集体意志。(龚震亚律师 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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