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震亚律师,上海市专职律师,省级诗词协会会员。业务领域主要涉及行政诉讼。执业证号13101201410776159。联系电话18301725408。曾任职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调研室主任及行政庭庭长,司法考试后离职。在法院期间曾办理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上千件。个人文字作品曾被《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报刊网站刊登。
针对责成强制拆行为是否属于不可诉的内部行政行为,此类行为是否外化并对外产生法律效力,通常情况下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加以综合判断。一方面当事人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自己名义强制拆除房屋,另一方面其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政府作出涉案责成强制拆迁行为已然对其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予以驳回。(王晓滨、张艳、李纬华)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4196号
(龚震亚律师,上海专职律师,电话18301725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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