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震亚律师,上海市专职律师,省级诗词协会会员。业务领域主要涉及行政诉讼。执业证号13101201410776159。联系电话18301725408。曾任职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调研室主任及行政庭庭长,司法考试后离职。在法院期间曾办理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上千件。个人文字作品曾被《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报刊网站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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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债权担保的抵押权,可使权利主体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在行政机关为该抵押物办理所有权证及他项权证书行为违法,导致权利主体的债权以及抵押权无法实现时,该主体是行政法上的适格主体,可以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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