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纠纷的处理过程中,不少当事人秉持着“坦诚沟通”的心态,与法院、复议机关打交道时习惯“掏心掏肺”,认为只要把事情说清楚、态度摆端正,就能获得理解与公正处理。然而,这种看似“性格直爽”的做法,在实际维权过程中往往可能埋下隐患——“言多必失”并非危言耸听,不当的表达甚至可能成为对自己不利的依据。
行政纠纷的特殊性在于,一方是作为管理主体的行政机关,另一方是处于相对地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处理纠纷的法院、复议机关虽肩负中立裁判职责,但工作人员身处体制环境中,对行政程序、权力运行逻辑的熟悉度,可能使其在潜意识中存在对行政行为的天然认知惯性。这种身份认同带来的视角差异,可能让当事人在不经意的表达中“踩坑”。
例如,当事人为了强调自身委屈,可能会过多陈述与案件核心事实无关的细节,甚至情绪性地评价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这些内容不仅无助于案件审理,反而可能分散对关键证据的关注,甚至被解读为“态度不当”;又如,在面对询问时,若对法律概念把握不清,随意承认某些模糊事实,可能被对方抓住把柄,影响对自身有利事实的认定。
并非主张当事人在沟通中“沉默不语”,而是强调需把握“必要且适度”的原则:一是聚焦核心事实,围绕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自身权益受损的直接因果关系等关键问题陈述,避免无关信息干扰;二是谨慎表态,对不确定的法律问题、事实细节,可说明“需要核实”或“请依据证据认定”,不随意猜测、承诺;三是借助专业力量,行政纠纷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条文适用,咨询律师后再与司法、复议机关沟通,能有效避免因法律认知不足导致的表达失误。
维权的核心是用证据和法律逻辑支撑主张,而非依赖“倾诉式沟通”。当事人在与法院、复议机关打交道时,保持理性克制,精准表达诉求,才能更高效地推动纠纷解决,避免因“言多”而陷入不必要的被动。(龚震亚律师 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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