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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个人既不是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的,也不是直管公房、廉租房等特定房屋承租人,也不实际享受相应住房保障和房改政策,而仅与房屋所有权人形成一般租赁关系,也不因征收形成停产停业等经营性损失的,相关租赁房屋案涉房屋被纳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仅在客观上导致承租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私法上房屋租赁合同履行终止,而不直接形成公法上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不具备被征收人法律地位。其相关租赁合同履行损失问题,宜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龚震亚律师 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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