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震亚律师,上海市专职律师,省级诗词协会会员。业务领域主要涉及行政诉讼。执业证号13101201410776159。联系电话18301725408。曾任职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调研室主任及行政庭庭长,司法考试后离职。在法院期间曾办理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上千件。个人文字作品曾被《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报刊网站刊登。
强拆行为系行政事实行为,在该行为作出时行为主体即已确定,但起诉该事实行为的当事人即使当时在强拆现场,一般也很难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该行为的实施主体。在当事人难以举证且强拆行为无人认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强拆行为的产生背景及目的性等情况,确定具有优势举证能力的行政机关承担证明房屋被拆除与其无关的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不予举证或拒绝举证的情况下,其实施强拆行为具有高度的盖然性。
(龚震亚律师,上海专职律师,电话18301725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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