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震亚律师,上海市专职律师,省级诗词协会会员。业务领域主要涉及行政诉讼。执业证号13101201410776159。联系电话18301725408。曾任职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调研室主任及行政庭庭长,司法考试后离职。在法院期间曾办理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上千件。个人文字作品曾被《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报刊网站刊登。
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全面、客观、综合的分析,准确认定被诉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实施整村搬迁,即应对该村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履行补偿职责。
户籍尚未迁出本村的“外嫁女”,与所在村搬迁安置补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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