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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二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或者当场发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才应予处罚。据此,如果未经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亦未举证证明违法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直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作出处罚,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