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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指导和释明义务。当申请人对申请信息的描述过于笼统或者表意不清,无法确定具体申请内容时,行政机关不应仅以自己对申请信息的理解径行作出答复,而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与申请人就申请公开信息的具体指向进行有效沟通,给予指导和释明,基于申请人  的真实意思作出处理。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