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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据此,如果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少于二人,则违反法定程序。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