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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调查组成员参与事故调查是其职务行为,如果其所在行政机关与事故调查结果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该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均应当回避。如果该行政机关因其职权的内容和特点,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负有不可替代的辅助性职责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派员参与事故调查组,但应当设置相应的程序确保该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能参与事故调查过程及调查报告的讨论和决定程序。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