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标准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第5.3.1条的规定,抽出的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该条款为强制性的规定。送检血样未添加抗凝剂,不符合上述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相关文献表明,未添加抗凝剂,血液出现凝固后,凝固块以外的血液的流动部分的乙醇含量高于未出现凝固的全血样本。《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是具体办案要求,公安机关必须遵照执行。《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程序违反了该指导意见要求,不能作为证据采信。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