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征收当中,程序违法是一种常见多发的违法形态。有关行政机关为了节省时间,以各种名目,行违法强拆之实,刻意规避补偿程序,构成程序滥用,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如,某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对某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王某等3人所有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后王某等3人与征收部门就房屋补偿安置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2013年11月19日,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2015年4月7日,经当地街道办事处报告,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鉴定,认定涉案房屋属于“D级危险”房屋。同年4月23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涉案房屋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在催告、限期拆除未果的情况下,区住建局于2015年4月28日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
本案中,所涉的房屋建筑位于农用地专用项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内,应按照征收补偿程序进行征收。且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提出危房鉴定的申请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而本案系当地街道办事处申请,主体不适格。
又如,笔者参与的一件违法拆除案件。某区政府以消除铁路周边安全隐患为由,开展整治活动,拆除了陈某的部分房屋。在拆除前,既未按照拆违程序进行违法建筑认定,也未按照房屋征收程序进行补偿,甚至连一份正式的行政决定书都没有,无法分辨其行使的是何种职权。
这两起案件,理由都很冠冕堂皇,一个是紧急避险;一个是消除铁路安全隐患,无非是将违法拆除行为改头换面,应当警惕之。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联系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