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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对本行政区域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对案涉房屋进行补偿,不应不合理拖延履行补偿职责,致使被征收房屋、土地长期处于被征收而未获得补偿的状态,对被征收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在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拖延履行补偿职责,直至被征收人提起诉讼时,仍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已经超过合理期限,构成行政不作为。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