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震亚律师,联系电话18301725408。上海行政诉讼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410776159。业务领域主要涉及行政诉讼、房屋征收及拆迁补偿款分割等。从事律师及相关法律工作近二十余年,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个人文字作品曾被《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报刊网站刊登。
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因复议决定审查的对象为原行政行为,如果原行政行为被判决确认违法,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已无存在必要,应判决撤销。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