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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关于“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处罚职责。但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关于“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的规定,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可决定将除行政拘留以外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据此,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决定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集中到综合执法局行使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便不再具有已经集中行使了的行政处罚权。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