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出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证据,人民法院首先应当根据《行诉解释》第45条的规定,判断该证据是否予以采纳。如果予以采纳,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准许被告补充相应证据。
(龚震亚律师,电话18301725408,上海行政诉讼律师)回到首页
原告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出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证据,人民法院首先应当根据《行诉解释》第45条的规定,判断该证据是否予以采纳。如果予以采纳,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准许被告补充相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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