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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复议机关作出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的,通常情形下可以视为其认同并支持原行政行为,但从程序上驳回复议申请的除外。复议机关从程序上驳回复议申请的,并未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能表明复议机关认同原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这种情形下当事人不能以原行为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2.当事人仅能就复议不作为与原行政行为择一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提起行政诉讼的,经释明后拒绝修正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