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纠纷,其准确的名称应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因200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发布,在较长一段时间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均是作为民事合同进行审理。自然,在那段时间里,土地出让纠纷是可以进行仲裁的。
2014年11月修订、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将行政协议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更是进一步明确规定“2015年5月1日后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本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
《仲裁法》第二条将仲裁限定在平等主体之间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因此,因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土地出让合同发生纠纷,可以根据仲裁协议或条款进行仲裁。2015年5月1日后订立的土地出让合同发生的纠纷,不可进行仲裁。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